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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81执保1360号

尚思淼、尚俊超抚养费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尚思淼;尚俊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保1360号

申请人:尚思淼,女,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住所地:海城市。

被

申请人:尚俊超,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申请人尚思淼与被申请人尚俊超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尚思淼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尚俊超在银行账户内资金3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故依照本院(2021)辽0381财保500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尚俊超名下辽C×××××号缤智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黄怡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