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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1民初6777号

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赵云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赵云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777号

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2号22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福,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赵云城,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丹   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记员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