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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22民初3351号

赵雯雯、张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雯雯;张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2民初3351号

原告:赵雯雯,女,1993年12月13日出生,民族,汉,住址:临颍县。

被告:张豪,女,26岁,汉族,住临颍县。

原告赵雯雯与被告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赵雯雯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雯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颖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小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