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2民初3351号
原告:赵雯雯,女,1993年12月13日出生,民族,汉,住址:临颍县。
被告:张豪,女,26岁,汉族,住临颍县。
原告赵雯雯与被告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赵雯雯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雯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颖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小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