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371号
被执行人:管庆文,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管庆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生效的(2020)黔022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庆文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执行人管庆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250.4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现正在服刑(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管庆文的银行存款146.17元,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执行的(2021)黔0281执1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李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唐明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