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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81执1371号

管庆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管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371号

被执行人:管庆文,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管庆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生效的(2020)黔022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庆文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执行人管庆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250.4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现正在服刑(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管庆文的银行存款146.17元,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执行的(2021)黔0281执1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李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唐明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