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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执1859号

西宁市城北区跃进蔬菜批发部、朱增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市城北区跃进蔬菜批发部;朱增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跃进蔬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岳跃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朱增虎,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籍贯: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跃进蔬菜批发部与被执行人朱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0105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朱增虎应支付西宁市城北区跃进蔬菜批发部货款64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增虎仅支付西宁市城北区跃进蔬菜批发部欠款6400元,余款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决定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1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君行

审判员王艳利

审判员庄怀宁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余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