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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执1448号之二

项吕云、郑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吕云;郑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项吕云,男,1969年0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郑雄,男,1968年01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吕云与被执行人郑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吕云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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