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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2民初5277号

张小素、赖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素;赖红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277号

原告:张小素,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赖红勇,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张小素与被告赖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张小素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小素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书记员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