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277号
原告:张小素,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赖红勇,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张小素与被告赖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张小素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小素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书记员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