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庄河市庄河大厦祥和园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3××××××××。
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新城滨海大街1号(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区5号楼1069室)经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建设南三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5817445F。
法定代表人:杨洪举,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洪亮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亮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保险费60315.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805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和车辆登记,余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有房屋和车辆车籍进行了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