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刑更605号罪犯金德鹏,男,生于1997年3月6日,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德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宣判后,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兰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金德鹏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7月10日入监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德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代)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德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德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红荣
审 判 员 李辉峰
审 判 员 马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许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