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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231执723号

魏志波、封玉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志波;封玉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魏志波,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永勤乡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军,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

被执行人:封玉贤,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志波与被执行人封玉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欣航

审判员  刘铁生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