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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4执恢933号

王永宽与李华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宽与李华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9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宽,男性,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李华,女性,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王永宽与李华为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普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华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宽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8)普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 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