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3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东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东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1)青0223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3执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生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