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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23执637号

王某某、东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23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东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东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1)青0223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3执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生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