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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申1640号

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方彦伟等巴州坤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方彦伟;巴州坤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喀拉喀什镇托万卡帕克拉村3-4-01。    

负责人:马勇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彦伟,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州坤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天山西路93号02号。    

法定代表人:侯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波,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东路通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宗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彦伟、巴州坤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博公司)、新疆通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顺通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需进一步核实案件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库尔勒顺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

审判员    吾尔古丽·图尔逊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热衣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