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612号
原告:叶明锋,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被告:张振飞,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原告叶明锋为与被告张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锋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明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明锋负担。
审判员仇玉莉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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