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7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1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52818461X。
法定代表人:陈根福。
被执行人:傅伟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伟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99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傅伟俊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6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傅伟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傅伟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傅伟俊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伟俊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傅伟俊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傅伟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傅伟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傅伟俊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安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伟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7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啸安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