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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82执2848号

孙可升、介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可升;介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2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孙可升,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六介福,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孙可升与六介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苏泽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