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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523执1487号之六

周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487号之六

被执行人:周聪,男,汉族,1993年12月05日生,住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聪在62×××58_00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聪在中信银行62×××58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永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石永斌联系电话:176××××1006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