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182号之一
被执行人:余炎春,男,1961年0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余炎春诈骗罪的(2016)浙08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涉财产部分执行,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炎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2850元。但被执行人余炎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炎春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余炎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2949元,根据三名被害人被骗金额比例,各分到执行款135元、1049.6元、1764.4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余炎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余炎春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余炎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炎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瑞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