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10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周志新,男,1946年02月06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蓝秋红,女,1976年08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志新与被执行人蓝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10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志新于2021年9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秋红支付案款358,070.91元,被执行人蓝秋红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27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志新与被执行人蓝秋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蓝秋红长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10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何 明 贤
审判员 宋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关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