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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3执1171号

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1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瀚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肖忠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