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1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瀚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肖忠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