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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972号

王殿德、王全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殿德;王全成;王素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9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殿德,男,196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王全成,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王素侠,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德与被执行人王全成、王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殿德与被执行人王全成、王素侠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4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顾 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