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434号
原告:涂良国,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陈锡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张**,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良国与被告陈锡春、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林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