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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3民初4434号

涂良国、陈锡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良国;陈锡春;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434号

原告:涂良国,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陈锡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张**,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良国与被告陈锡春、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林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