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719执2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好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春和街温馨家园。
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黑龙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存款和黑龙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伊春市农商银行抵押款共计104800.75元其中包含执行费5595.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春和街温馨家园一处房产现已变卖,变卖金额为280489.3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共计379695.07元,执行费5595.00元已扣划完毕。
本院认为,(2020)黑0719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送达完毕,申请执行人伊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黑0719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部分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跃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佳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