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009号
申请人:满学娇,女,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辽宁安鑫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满学娇与被执行人辽宁安鑫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甘劳人仲案字(2021)第32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安鑫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