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26民初3238号
原告:福州瑞利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福清市城头镇)。
法定代表人:饶俊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州新超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滨海新区横屿路16号万洋众创城35号生产车间101室、201室、301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敏。 原告福州瑞利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超汽摩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瑞利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瑞利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瑞利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福州瑞利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纯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书记员孙悦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