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2314号之一
被执行人:雍成谷,男,1991年01月2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雍成谷犯盗窃罪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追缴罚金(2021)浙10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追缴罚金1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雍成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财产刑执行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雍成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雍成谷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雍成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雍成谷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雍成谷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雍成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雍成谷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雍成谷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雍成谷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雍成谷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雍成谷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雍成谷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雍成谷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雍成谷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依法事项委托被执行人雍成谷居住地辖区法院进行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雍成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雍成谷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雍成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雍成谷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雍成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雍成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2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书记员潘凌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