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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执复176号

吴明秀与上海淇阁餐饮有限公司等仲裁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特殊程序;民事
当事人
吴明秀;上海淇阁餐饮有限公司;程庆珠;刘力砚;陆佳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执复176号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明秀,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锋(系吴明秀丈夫),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淇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505弄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庆珠,执行董事。

第三人:陆佳欢,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刘力砚,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程庆珠,女,193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复议申请人吴明秀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执异3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浦东法院在执行该院(2020)沪0115执2543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秀与被执行人上海淇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阁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该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要求追加陆佳欢、刘力砚、程庆珠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事实和理由:淇阁餐饮公司现为一人有限公司,现公司唯一股东为程庆珠,陆佳欢、刘力砚为公司前股东或前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三人无论是现股东或者前股东都有利用都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情形。浦东法院查明,淇阁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程庆珠。浦东法院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吴明秀与淇阁餐饮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后,经审理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139号裁决书,裁决淇阁公司支付吴明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因淇阁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明秀申请强制执行,浦东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8日,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浦东法院认为,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追加事由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吴明秀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追加陈某、刘力砚、程庆珠为被执行人,因上述事由不属于执行程序法定的追加情形,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明秀提出的追加申请。吴明秀对该裁定不服,以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异议裁定,支持其原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吴明秀已另行起诉,浦东法院以(2021)沪0115民初62879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定条件。浦东法院驳回吴明秀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相关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故对吴明秀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明秀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国平

审 判 员 沙茹萍

审 判 员 吕长利

法官助理 刘劭阳

书 记 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