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睢县鸿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
法定代表人:宁海军。
被执行人:宁海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汪应永,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韩战胜,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李磊,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睢县鸿盛鞋业有限公司、宁海军、汪应永、韩战胜、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2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牛渤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