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13-3。
法定代表人:李雅文。
被执行人:张捷,女性,1956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韩秋野,男性,1994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与张捷、韩秋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捷、韩秋野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捷、韩秋野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瑞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