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03执恢203号之一

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张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张捷;韩秋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13-3。

法定代表人:李雅文。

被执行人:张捷,女性,1956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韩秋野,男性,1994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格利特渔业有限公司与张捷、韩秋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捷、韩秋野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捷、韩秋野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瑞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