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0726民初4139号

李新波、项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波;项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4139号

原告:李新波,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告:项德,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利智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书记员楼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