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4139号
原告:李新波,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告:项德,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利智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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