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457号
原告:刘琰琰,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东湾新区营商环境建设部员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荆银花,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刘杰,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马忠义,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刘琰琰与被告荆银花、刘杰、马忠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刘琰琰于2021年10月8日以案涉房屋已申请追加于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琰琰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琰琰负担。
审 判 员 赵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韵宁
书 记 员 徐 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