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5民初165号
原告:贡布,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中咱乡。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五科东四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095N.
法定代表人:向荣,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焰,女,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心,男,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贡布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贡布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贡布承担。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四朗拉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