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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民终1145号

赵英伦、辽阳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英伦;辽阳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终1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伦,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辽鞍路5-6段。

法定代表人:李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英伦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英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娇、被上诉人辽阳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辽阳富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处罚单》,对赵英伦作出“给予辞退处理,并扣发当月工资”的处理,处理结果并未通知工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辽阳富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克扣赵英伦工资问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辽阳富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如认为其向赵英伦多支付了绩效工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直接在工资扣除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英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都 伟

审 判 员  胡 玲

审 判 员  徐莲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石

书 记 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