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77号之三
被执行人:苍会鹏,男,满族,1964年04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4××××××××,住瓦房店市共济街一段129号5-6-3室。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苍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苍会鹏在621799222×××9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5.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苍会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2200×××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运亭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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