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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1941号

安峰、徐保岩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峰;徐保岩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安峰,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徐保岩,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4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