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5186号
原告:于丹,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67-3号1-32-6室。
被告:开鲁县金池汇二手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路镇城北街第50751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超,系公司经理。
被告:孙德超,男,1992年2月7日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路镇城北街第50751号。
被告:许凤华,女,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系被告孙德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丹与被告开鲁县金池汇二手车有限公司、被告孙德超、被告许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于丹负担。
审判员 赵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