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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3执896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郑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郑权;郑勇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25层6至9号、26层1、5至11号、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45468N。

被执行人:郑权,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郑勇,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权、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郑权给付人民币96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40元,郑勇给付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10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划拨郑勇银行存款人民币26511.8元,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郑权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郑勇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郑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谈建环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成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