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葫芦岛炼锌厂厂长,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14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申请执行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房产;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张永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树常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