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1605号
原告:刘德雪,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郭军。
原告刘德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德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德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德雪负担。
审 判 员 孙家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 欣
书 记 员 曹 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