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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民初6764号

刘朋、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朋;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6764号

原告:刘朋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7-2号402。

法定代表人:李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