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复84号 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倪国锋,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繁,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异议人):邵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异议人):李晔,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异议人):盛茶仙,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复议申请人倪国锋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婺城法院)(2021)浙07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邵俊、李晔、盛茶仙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时效的抗辩。复议申请人倪国峰亦向本院书面确认已达成执行和解,并表示撤回执行复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执行人邵俊、李晔、盛茶仙对执行时效抗辩的异议,婺城法院据此作出(2021)浙07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倪国峰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异议人邵俊、李晔、盛茶仙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时效的抗辩,复议申请人倪国峰亦向本院书面确认同意,并撤回执行复议。上述请求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异议人邵俊、李晔、盛茶仙撤回异议申请,准许复议申请人倪国锋撤回复议申请; 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桦
审判员金卓颖
审判员陈晓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书记员俞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