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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6504号

王建军、丹东市富雅华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王建军;丹东市富雅华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4号

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丹东市富雅华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京剧院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邢月秀。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丹东市富雅华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