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4号
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丹东市富雅华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京剧院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邢月秀。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丹东市富雅华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