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919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550646068T。
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景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77514660E。
法定代表人:胡显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景奥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辽0283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18997.02元及利息、执行费18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