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6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珊(身份证号码XXX),女,1991年04月15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执行人:冯晨辉(身份证号码XXX),男,1989年0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珊与被执行人冯晨辉(2021)浙0726执1671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2021)浙0726民特3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学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学珊与被执行人冯晨辉自行沟通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6执16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黄志远
审判员项凯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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