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533号
原告:王国义,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庆元县。
原告:胡玉红,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沈晖捷,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柳送琪,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钟良梅,女,畲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柳根,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庆元县。 原告王国义、胡玉红与被告沈晖捷、柳送琪、钟良梅、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国义、胡玉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国义、胡玉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小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林俊
书记员朱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