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1126民初1533号

王国义、胡玉红等沈晖捷、柳送琪、钟良梅、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义;胡玉红;沈晖捷;柳送琪;钟良梅;柳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533号

原告:王国义,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庆元县。

原告:胡玉红,女,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沈晖捷,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柳送琪,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钟良梅,女,畲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庆元县。

被告:柳根,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庆元县。 原告王国义、胡玉红与被告沈晖捷、柳送琪、钟良梅、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国义、胡玉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国义、胡玉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小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林俊

书记员朱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