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962号
原告:黄金利,男,194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天福E区。
被告:刘克,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住灯塔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自贸区支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澄湖西路87-27、33、3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YW0WC4F。
负责人:林茂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利诉被告刘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自贸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利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利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利负担。
审判员 娄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潘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