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859号
原告:杨庆荣,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3号院1号楼15-19层。
法定代表人:徐斌,公司经理。
被告:杨晓军,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被告:涉县兴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牌坊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经理。
原告杨庆荣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军、涉县兴运物资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杨庆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庆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宝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伟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