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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执4214号之一

曾彪、林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彪;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4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彪,男,1986年0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波,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曾彪与被执行人林波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203民初122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款1740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4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杨晨炯

审判员顾财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