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7890Q,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52号。负责人孙晓东,行长。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275491XM,住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1号。法定代表人阎俊,经理。被执行人张云杰,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文义,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云杰、李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云杰、李文义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8385.9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云杰、李文义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云杰、李文义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云杰、李文义名下共有房产一户,该房产已轮候查封,有抵押,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云杰、李文义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云杰、李文义名下共有房产一户,该房产已轮候查封,有抵押,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席 牧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