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114号
原告:张卫国,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周文美,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双莲,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缪海永,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周文美与被告章双莲、缪海永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卫国、周文美以双 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卫国、周文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国、周文美负担。
审判员陈梦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磊 代
书记员罗张瑶 微信公众号“”